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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全面振兴背景下新经管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选派办法”的公示
2023-05-31 20:36  
[字号: ]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的选拔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辽宁省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辽宁全面振兴背景下新经管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选派办法》公示如下。

公示期为2023年531日至202364日,如有异议请向学校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老师

联系电话:024-62202510

 

辽宁全面振兴背景下新经管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配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促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切实为我省培养更多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更好地推进我省师资国际化进程,贯彻国家有关出国(境)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地方创新子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辽宁省地方创新子项目的“辽宁全面振兴背景下新经管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每年从辽宁省高校选派地方创新子项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15人。其中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3-6个月,访问学者留学期限3-12个月,博士后留学期限6-24个月。

第四条 留学国别及留学院校

1.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密苏里州立大学(Missouri State University

2.日本:同志社大学(Doshisha University

3.英国: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奥斯特大学(Ulster University

4.澳大利亚:科廷大学(Curtin University)、新南威尔士大学(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5.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国王学院(Kings University College at Western University

6.韩国:西江大学(Sogang University

7.比利时:根特大学(Ghent University

其中:

辽宁大学外方合作院校美国密苏里州立大学、英国剑桥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韩国西江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外方合作院校美国天普大学、日本同志社大学、英国奥斯特大学、澳大利亚科廷大学、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国王学院。

第五条 各院校需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建设需求、职工职业发展需求,有计划、择优开展派出工作。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与辽宁省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派出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及派出院校教职工在职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须为我省高等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各院校重点培养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实验室骨干,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九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重点支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国家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重点支持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十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二条 专业方向及研修主题

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统计学

立足一流学科范畴内的前沿经管学科中的产学研研究;围绕辽宁全面振兴背景下开放合作的新任务、新目标和新需求,建立经管学科发展高地;以双向“引资、引智”模式的创新型智库推动辽宁地区经济发展;以辽宁全面开放合作为理论、教学、研讨、实践的主题,拓宽产学研合作;以模式创新驱动高校教育中的学科建设;以手段创新落实高校教育中的通识教育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在项目截止日期前获得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此类人员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WSK/TOEFL/IELTS等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五条 该项目由辽宁省教育厅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第十六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校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办法。对选派人员重点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评审,其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第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将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选拔基本流程

(一)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对其出国留学有明确目标要求,对候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师德师风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二)辽宁省教育厅、项目牵头高校将共同组织3名(含)以上奇数名专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审;对应每名申请人的专业情况,专家组中应至少包含1名(含)以上本专业专家。

(三)专家从学术与业务水平、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出国学习必要性、国外导师学科专业水平及意识形态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函审/会审的方式,评审结果包含专家评分和推荐票数两部分,获得推荐票超过2/3(含)的申请人,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推荐名额,最终确定推荐人员。

(四)选拔结果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留学人员录取后,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应按照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派出院校教职工在职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按规定执行留学期间管理。各单位在被推荐人员申报后须提交填写完整、并加盖教育厅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之前,将与其所在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署相关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中相关规定。留学人员应承诺在规定的在外学习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取得预期学术成果,并在归国后提供相关考核材料。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抵达学习所在国三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自己情况,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通知所在单位,并与所在单位保持定期联系,至少每两个月将学习、科研等情况以及下一步的计划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学习期满后应按期返回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应按期回原单位工作,服从原单位的工作安排,向学校汇报留学成果。留学回国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办理回国报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满回国后,留学人员应自入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学习总结、学术成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协议管理,各单位负责其访学结束后的考核。考核内容体现为“个一”:提交一份国外研修总结报告及研修学校鉴定材料、确定一个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联系一个长期合作导师、完成一篇高水平论文、撰写一份咨政建议、做一次高质量学术讲座。以上任务和成果由人员所在单位考核。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辽宁省教育厅地方合作项目地方创新子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及有关单位将于每期项目结束后开展项目调研及总结评估,留学人员及所在单位需配合相应活动,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以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具体通知为准。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辽宁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联系人:庞老师  冯老师

联系电话024-86906050

辽宁大学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邮箱:zhaowenshu@lnu.edu.cn

东北财经大学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邮箱:wangdi@duf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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