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交换生管理,强化协同育人的理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我校与国外高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与国外高校之间互派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来华交换生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培养层次为本科,派出交换生和来华交换生的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与港、澳、台的高校的交换生另行规定。
第四条 学校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促进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安全、顺利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为国际交换生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国际交换生项目协议的谈判、签订、保存、执行和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以及派出交换生的遴选及所有交换生的年度统计汇总工作。
第六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派出交换生成绩单翻译件审核工作;教务处负责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事宜;学生处负责派出交换生学籍事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交换生的录取、签证工作,以及汉语培训课程,负责来华交换生的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和社会(文化)实践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来华交换生的专业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了解和掌握派出交换生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管理
第八条 交换生派出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1.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与国外友好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在校园网发布交换项目信息。
2.参加交换项目的学生须符合外派选拔条件,并签订《辽宁大学学生外派项目院系同意函》,学生所在培养单位须在该同意函上出具评定审核意见。
3.国际交流处负责参加交换项目学生的选拔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予以公示。
4.派出交换生须签署《辽宁大学在籍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辽宁大学学生交流项目家长同意函》及《辽宁大学本科生出国(境)申请表》。
第九条 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派出交换生在友好院校学习期满后,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派出交换生在外交流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其间的选课和学分认定事宜按照《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以及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换生派出前。由国际交流处统一进行行前管理。
1.派出交换生名单一经公布,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退出。因退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2.派出交换生应凭国(境)外有关院校录取通知书等材料,自行办理签证手续,费用自理。
3.派出交换生须参加国际交流处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行前外事纪律教育。
4.派出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须按规定向我校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国外院校的学习生活等费用按校际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交换生派出后,应遵循境外管理的相关规定。
1.派出交换生的培养单位需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联络和指导工作。
2.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外驻地后,应于两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向国际交流处及所在培养单位报备。
3.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交换生应定期向所在培养单位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之事;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 派出交换生应在回国后15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学习交流报告,并按照交换学习学分转换和认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学分转换和认定手续。
第四章 来华交换生管理
第十三条 来华交换生的培养单位为交换生在辽宁大学主要学习的专业所在的学院。培养单位负责审核和确定向来华交换生开放的课程和教学组织方式,并将审定的方案提交给国际交流处。培养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国际交流处提供下一学期可以向来华交换生开放的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教学大纲、授课语言及开课校区等。一般情况下,各培养学院不提供外语授课课程。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处每学期结束前将下一学期拟接收的来华交换生基本信息转交至国际教育学院及后勤发展集团,并帮助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作为辽宁大学的国际学生管理单位,可以全面满足国际学生的学习与发展需求。因此,由国际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向来华交换生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及提供来华签证申请材料、安排及协调落实交换生在我校留学期间总体的学习、生活相关事宜。国际交流处负责将入学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寄往国外合作院校。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来华交换生的来校事宜,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交换生来前管控和落地等相关工作,将其移交给国际教育学院并协调相关培养单位。
第十七条 来华交换生是来华留学生的一部分,与奖学金生、自费学生一样,都是我校的来华留学生。因此,来华交换生入校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交换生日常疫情防控、生活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培养单位负责交换生的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线上交换生的录取及教学管理分别由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来华交换生在我校以学习国际教育学院的汉语言课程为主,少数学生需要选修其他学院的本科课程。培养单位负责来华交换生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以及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选修本科课程的来华交换生需要将各培养单位出具的盖章版课程成绩和学分证明(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学时、学分、期末成绩等)等交给国际教育学院,再由国际教育学院将这些课程成绩整合在该院出具的英文总成绩单中,并加盖“辽宁大学留学生成绩专用章”。国际教育学院统一汇总后,将交换生英文成绩单和学分证明等文件提交至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负责将来华交换生的这些证明文件等寄往国外合作院校。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来华交换生的综合管理工作,学涯和职业规划咨询、心理健康辅导及社会(文化)实践活动,了解来华交换生的学习、生活等状况,要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及措施。各培养单位负责来华交换留学生的教学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来华交换生专项资金,为交换留学生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并依据来华交换生的成本向国际教育学院、各培养单位、后勤部门等划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免、二免、三免”的三类来华交换生,学校依据培养成本为培养单位划拨经费。培养单位每年按照培养费、管理费、住宿费等不同项目计算相应成本,制定预算标准,做出合理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对预算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来华“三免”交换生的生活费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层次的交换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