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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辽大
辽宁大学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2021-10-05 16:45  
[字号: ]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的要求以及国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方针,落实《辽宁大学推进国际化建设实施意见》(辽大党发[2019]109号),为加强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充分调动各培养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和进修生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院业务负责人组成,负责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处。

第四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实行“学校宏观管理、国际教育学院业务归口管理、培养学院承担学业教学任务”的三级教育工作管理体制。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目标任务书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学校通过统筹规划、资源配置和管理服务,实现来华留学生教育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校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热情服务,逐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管理。

第二章    

国际交流处

第七条  国际交流处代表学校对来华留学生教育实行宏观管理。

制定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管理政策;解决来华留学生教育及管理中的重大涉外问题;负责与各级政府留学生管理部门联系;协调国际教育学院、各留学生培养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致力于来华留学生教育,形成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无缝对接的来华留学一体化管理机制;对国际教学院、各留学生培养学院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留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以及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国际教育学院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为我校来华留学生招生、教学和 学生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办学单位。

负责留学生招生、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校友联系 等工作;策划招生专业或项目(含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教学金),落实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教务管理、公共课程及基础课程授课、远程课程授课与建设、留学生语言培训(含汉语、英语及其它小语种培训)等;负责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学生涉外管理、留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等。

具体管理工作:国外招生宣传、接受咨询;组织入学考 (考核)、体检、录取、报到、注册;涉外管理(签证、护照补办、居留等)、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全校性留学生的社会文化实践活动;教学督导和质量监督;学费催缴、日常生活管理、校园卡办理、保险办理、来华留学生信息录入、 数据审核及上报;奖助学金评审、留学生奖惩审批;毕(结) 业/学位证书的初审、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培养学院

第九条  各培养学院是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专业教 学培养单位。

领导班子中有专门领导分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并指 定专人具体负责来华留学生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培养学院承担来华留学生的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制定本 学院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专业教 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来华留学生招生专业或项目目录、 教学计划,配备相应的师资等。

具体教务工作:安排专业教学、选课、教材、实验(实践)及调研;安排考试(含补考),开展考勤、学分认定、专业成绩管理;安排留学生参加学术会议;负责导师遴选、论文指导、论文评审及答辩、学位申请相关准备等工作。

其他事务: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留学生培养专项经费;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招生宣传、招生考试(考核)、留学生涉外事务处理、奖助学金年度评审、留学生奖惩建议等

  学费管理

第十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学费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所涉及的各学院绩效纳入增量绩效管理。增量绩效部分由人事处会同国际教育学院核定。

第十一条   为高质量完成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发挥学院积极性,学费分配向培养学院倾斜。其中,学历生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占比28%,培养单位占比37%,国际教育学院占比35%;非学历生学费分配比例为:学校占比20%, 培养单位占比80%。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历生经费用途包括教学业务费和行政管理业务费。

教学业务费指与教学有关的各项开支,包括讲课费、出题费、评卷费;试卷印刷及装订、教材及教辅材料的购买或印刷、课程及专业建设等费用;实践费用、材料费、测试费;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学位审核等相关费用;学术讲座费用;留学生活动经费等。

行政管理业务费包括行政人员超工作量绩效、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等。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经费包括招生费、教学业务费、行政业务费、学生奖助学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招生费用于支付国际差旅费、服务费、材料邮费、资料设计及印刷费、宣传费、网页维护费和交通费等。

教学业务费用于支付来华留学生公共基础课和文化课程讲课费;出题、试卷印刷及装订、监考费用;学术讲座费用;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改善等费用。

行政业务费用于支付办公用品购置、通讯费和交通费等。

学生奖助学金用于支付辽宁大学留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

学生活动费用于支付开展留学生文体、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四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非学历教育收入主要用于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参观考察费和行政人员超工作量绩效等。

第十五条   计财处按季度对国际教育学院提供的留学生学费经费进行核算,并分别划拨经费给国际教育学院和各培养学院。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为己 任,牢牢把握留学生课程和学生活动的质量与方向,努力培 养“知华、友好、爱华、助华”的促进中外民心相通的友好 人士。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招生环节要遵循规范、公 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招生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或考 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留学生,严把 质量关,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各培养学院要提供优势 特色专业招收留学生,全面参与招生工作并负责专业考试 (考核)环节。各培养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应当按照明确规 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 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留学生拟录取名单。

第十八条  整合全校资源,持续推进国际课程(项目)  建设,深度开发适合留学生教育的课程,提高远程授课能力, 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课程体系。

第十九条  留学生教育实行全校一体化教务管理。留学 生分类逐步纳入我校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和研究生教务管 理系统,通过模块化设计健全留学生选课系统,提高留学生 教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学校认可授课教师的来华留学生教 育课时量和指导论文工作量,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台认定细 则,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各培养学院要加强入学教 育,提高留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意识,使之尊重中国风 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应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  学计划安排相应留学生的毕业考试及考核,如实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学历生的必 修课。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留学生的上课出勤考核,培养学院 应制定出勤率要求,未达标的留学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 得学分;有针对性地强化留学生教学、实践(实验)、论文撰写等环节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规范组织留学生学位论 文的开题、写作、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按照学校统一 要求对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匿 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保证留学生学位论文质量。 学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使用外 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 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二十四条 加强来华留学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能熟练 使用外语讲授专业课程和公共课程的教师。支持国际教育学 院引育人才,提高教师博士率。

第二十五条 设置留学生辅导员岗位,配备比例不低于 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按 照趋同管理的原则,辅导员要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 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留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的,应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 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后勤集团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的保障 能力,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留学生 的入住、退宿、宿费缴费以及保洁、维修等工作,与国际教 育学院及培养学院建立留学生管理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 享。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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